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澳洲置業小陷阱

有意或曾經在澳洲置業的投資者應該都會知道,非澳洲公民或沒有澳洲永久居留權(Permanent Residency)的買家都必須在簽署住宅物業買賣合同前取得海外人士置業批准(FIRB Approval)。但是除此以外,在住宅物業成功轉讓後(俗稱“交吉”)買家依然有各種責任需要遵守,否則有可能面臨民事處罰。

土地和水資源登記冊(Land and Water Register)

在物業交吉以後,買家需主動在澳洲稅務局(ATO)的土地和水資源登記冊(Land and Water Register)上登記物業的相關資料– 包括買家的聯絡資料,物業類型和詳情,FIRB批准號碼等等。
雖然登記過程並不復雜,但買家往往容易因為物業已經交吉而認為無後顧之憂,忽略向ATO主動登記物業資料。

物業空置稅 (Vacancy Fee Return) 

在2017年12月澳洲稅務局針對海外投資者擁有的澳洲住宅物業設置了空置稅。
凡是在2017年5月9日後:
– 向FIRB申請置業批准;
– 向已擁有新建住宅豁免申請證書的開發商購買全新住宅物業;或
– 沒有得到FIRB批准而購買住宅物業,
等海外投資者在正式擁有住宅物業後都必須向ATO遞交空置稅申報。
申報時間為擁有物業起每12個月後的30天內。
若海投資者在澳洲擁有的住宅物業在一年內有多於183天空置(業主未有入住或對外出租),則需要繳納空置稅。一般而言空置稅應該跟投資者當初申請FIRB Approval費用相若(目前為$5,700.00)。
對於未有按時遞交空置稅申報的投資者,ATO有權利開出違法通知或民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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